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
发布人:外国语学院  发布时间:2017-03-14   浏览次数:1020

外国语学院工会活动申报制度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为进一步组织和管理好学院工会活动,根据工会法、工会章程和大学工会有关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工会活动是履行工会职能、发挥工会作用的必要形式。参加工会活动是工会法赋予职工的权利。要求职工认真对待,积极参与,自觉服从指挥。

第三条工会活动分全院性集体活动、分工会活动和小组活动三个层次。全院性集体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,分工会或小组活动每学期可组织1-2次。

第四条全院性集体活动由学院工会具体组织实施,分工会活动经学院工会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,小组活动由分工会上报学院工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机构设置

第五条学院工会下设院机关分工会、英语系分工会、俄语-东语系分工会和公外系分工会四个二级分工会,分工会下设工会小组。

第六条各级工会分管领导及组成人员名单:

1.学院工会分管领导:许兰平

工会主席:罗才良工会副主席:李波

成员:李继红叶春莉梁金萍李新姣

2.院机关分工会分管领导:罗才良

组长:刘兆德成员:三办、实验室人员

3.英语系分工会分管领导:黄珊

第一工会小组组长:章桂林

第二工会小组组长:张丹丹

成员:英语系全体教师

4. 俄语-东语系分工会分管领导:别春红

组长:伏学燕成员:俄语系、东语系全体教师

5.公外系分工会分管领导:梁金萍

15工会小组组长:李波    16工会小组组长:李新姣

成员:公外系全体教师

第三章活动原则

第七条组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遵循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,不得损害学校、社会或他人的利益。严格禁止不文明行为的发生,违禁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。

第八条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。活动主办者及其负责人对活动全过程及人员安全负有全面责任。

第九条凡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安全没有保障的活动均不得举办。

第四章申请和批准

第十条活动主办者事前应提出申请,获得批准后方可举行。

第十一条全院性集体活动由学院工会向学院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;分会活动由分工会向学院工会提出书面申请;小组活动由分工会负责审核后,向学院工会提出书面申请。

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说明活动的主题、方式、人数、起止时间、地点(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)、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、电话等信息。

第十三条学院主管领导、学院工会分别对全院性集体活动和分工会开展活动的可行性、安全性及活动经费进行审批。原则上分工会范围内组织的活动,人数在40人以内的,经费在500元到600元之间;工会小组范围内组织的活动,人数在20人以内的,经费在300元到400元。(注:经费划拔主要以参加人数为准)

第十四条各申报单位要在活动举办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。学院主管领导、学院工会在接到活动申请书后,应当在申请举办活动日期的两日前,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活动负责人。不许可的,应当说明理由,逾期不通知的,视为许可。

第十五条学院认为按申请的时间、地点举办活动,会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,在决定许可时或许可后,可以变更举办活动的时间、地点,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。

第五章活动内容

第十六条工会活动的主要内容是:开展各项学习、教育和培训;推选工会干部、评选和表彰工会先进;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;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、体育活动。

第十七条学院工会、分工会和工会小组应结合学院实际,拓展活动内容,丰富活动形式。

第十八条活动结束后,应将产生的费用清单(发票)、活动总结、活动照片一同上交党政办。否则,不予报销。

第六章附则

第十九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
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。

  

附件:外国语学院工会活动申请表

附件

外国语学院工会活动申请表

申报单位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工会小组名称:

活动负责人:


联系电话:


活动开展时间:


活动结束时间:


活动地点:


活动人数:


活动主题:



活动内容:


经费预算详单:


分工会意见:


学院工会意见:


院主管领导

意见: